隔間分租套房出租與管理委託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受託人:國誠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委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不動產出租與管理事宜,經甲,乙雙方協議,同意訂立不動產出租與管理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之各條款如下:
第一條:甲方接受乙方委託出租與管理其所有.座落於:
桃園 縣中壢市_________________號之隔間分租套房共_____ 間。
第二條:
本物件之管理期限,自民國 103 年 __月 __日至 104 年 __月 __日止共計 壹年,此期間之空置套房招租與簽約事宜,亦由本公司指派管理員全權辦理。
第三條:
本物件之管理期間,如有租客租約到期或中途解約,有關套房點交之事宜,均由該物件之管理員負責辦理。
第四條:
乙方授權甲方於上開期間代表乙方行使本標的物營運管理之相關事項(管理項目及工作內容如附表),並由本公司指派管理員,專責辦理。
第五條:
委託出租物件之仲介服務費,乙方同意依房屋租賃契約之簽訂期限,作為計費依據,給付甲方仲介服務費,其計費方式如下:按租約期限,滿一年者以一個月之租金金額,收取仲介服務費,而未滿12個月者,則以比例計算;未滿3個月者,則以半個月之租金金額,收取仲介服務費,上述之仲介服務費,於房客完成簽約手續時,由乙方全額給付予甲方(該費用亦可由第一個月之房租租金扣抵)。
第六條:
委託管理費用,以每月委託管理套房之實際存續租賃間數,乘以每間(新台幣)$350元之總合計算之(空置套房則不列入計費)。
第七條:
雙方議定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甲方應以每月25日為租金與電費收繳之結算日,由專責之管理員,將該委託本公司管理之物件,當月所產生之應收應付款項製表結算,月底前寄發給屋主,並應於隔月5日前撥交應付乙方之所有款項,或按乙方指定之帳戶,匯款轉入該筆款項。
第八條:
管理期間,甲方應對本物業產權範圍內之設備,盡善良管理人之責,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例如屋內發生璧癌或漏水狀況),而致使管理業務有所窒礙時,應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連繫通知乙方,請求裁示後續處理事宜。
第九條:甲方自契約生效日起,即代理乙方辦理本標的物因租賃之行為所產生應收應支等事項.
第十條: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如因管理之需要,得經由甲、乙雙方共同議訂增列條款,以利業務之執行。.
第十一條:本契約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人:(甲方)國誠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張宥綺
地 址:中壢市民治2街5號
公司電話:(03) 336-7777
統一編號:54261305
承辦 人:______________ 行動電話:______________
立契約人:(乙方)_____________(簽章)
身份字號:
連絡電話:
中華民國 103 年 __月 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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